这是一位网友在评论区的留言,据这位网友反映,他是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副处级干部,最近几年的工资收入,按照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大概在每月20400元左右,包括了基本工资、补贴津贴、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但今年的缴费基数只有每月16800元,并没有完全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工资20400元来缴纳,这符合相关的规定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国发(2015)2号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关于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基本上也是参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执行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采取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比例缴纳的方式,总体上都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基本上是一致的。总的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每月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一点差别。机关工作人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外,公务员或是参公管理人员多了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但这些项目中有的人有,有的人没有,即使有的人,部分收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计入缴费基数的。比如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公务员要计入缴费基数,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这是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
比如老张是机关的副处级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大部分收入,都要纳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但手机补贴、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公车补贴等是不能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所以就出现了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情形。
再比如老王是一所三级医院的副院长,也是副处级干部,在上年度的工资收入中,通讯补贴、或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等不属于国家纳入工资计算的补贴津贴,不能纳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此外,医院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也是比较高的,但事业单位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等,是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主要涉及到退休后的待遇,同时也关乎自己的其他福利待遇。比如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按50%的比例缴费,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越高,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就会越高,当然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完全一样。
受影响比较大的是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养老保险是完全一样的。由于职业年金总的缴费比例是12%,其中单位的缴费比例是12%,个人缴费比例为4%,全部划归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越高,享受单位缴费8%的积累就会越高,自己今后的职业年金账户就会越高。
综上所述,按照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上都是按照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这个工资收入是有严格的范围规定的,没有纳入工资收入计算范围的项目是不能作为缴费基数的。对于纳入工资收入的范围,只能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来执行就是合理的;不符合这个范围只能算个人收入,但不能计算为缴费工资基数,同样也是合理的。